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认定
1.对象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
①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②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③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④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工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⑤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⑥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2)特困人员:
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满45周岁以上,男性满55周岁以上);
②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下同);
③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
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
⑤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
⑥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人员:
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2.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相关困难证明:
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模证;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3.办理地点
市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6号、7号窗口及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4.咨询电话
69580083。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
①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②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③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④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工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⑤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⑥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2)特困人员:
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满45周岁以上,男性满55周岁以上);
②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下同);
③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
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
⑤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
⑥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人员:
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2.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相关困难证明:
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模证;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3.办理地点
市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6号、7号窗口及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4.咨询电话
69580083。
网上办理:https://www.hnzwfw.gov.cn/portal/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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