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安置
1.岗位安置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
2.安置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在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前,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就业创业证》或《就失业登记证》上有记载),仍不能实现就业的,可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3.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就业创业证》(或《就失业登记证》)。
4.岗位待遇
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应与补贴期限一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政策人员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外,合同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从事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5.办理地点
市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5号窗口。
6.咨询电话
69580082。
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
2.安置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在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前,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就业创业证》或《就失业登记证》上有记载),仍不能实现就业的,可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3.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就业创业证》(或《就失业登记证》)。
4.岗位待遇
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应与补贴期限一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政策人员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外,合同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从事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5.办理地点
市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5号窗口。
6.咨询电话
6958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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