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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台《郑州市电力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

发表时间:2021-04-01 08:34:08  来源:巩义工业服务网  浏览:次   【】【】【


局各有关处(办),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局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对电力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现将《郑州市电力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郑州市电力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版)》(郑工信法规〔2020〕6号)同时废止。

2021年3月26日


郑州市电力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电力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实现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 本实施标准所称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违法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幅度或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及合法、合理原则,自行判断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判断过程。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行政合法原则。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违法事实的数量、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整改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四)恶意隐瞒违法行为,藏匿证据或提供虚假事实材料的;

(五)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阻碍执法检查或调查的;

(六)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八)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九)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十)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

(十一)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第六条 规范年龄、期限、尺度、数额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章分则

第七条 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裁量阶次:责令停止建设。

第八条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1.轻微违法行为: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80伏及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0千伏-110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220千伏及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裁量阶次: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十条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处罚依据: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八)项规定的,应当补交电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应缴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阶次:1.轻微违法行为: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应当补交电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应当补交电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应当补交电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应当补交电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应当补交电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不配合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处罚。

处罚依据: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量阶次:1.轻微违法行为:危害电力设施,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一千元至两千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危害电力设施,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两千元至四千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危害电力设施,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电压等级在35千伏-110千伏(含110千伏)的,处四千至六千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危害电力设施,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处六千至一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对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阶次:1.轻微违法行为: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不超过24小时,且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超过24小时,且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超过72小时,且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对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1.轻微违法行为: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安全警示标志一处的,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安全警示标志二处到三处的,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安全警示标志三处以上的,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设施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1.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危害电力线路设施行为一种或实施数量二处以下的,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危害电力线路设施行为二种到三种或实施数量三处到五处的,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危害电力线路设施行为三种以上或实施数量五处以上的,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危害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

(一)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或者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堆积、铺垫、填埋的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10株以下、竹子20株以下等高杆植物或者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堆积、铺垫、填埋一处到二处的,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10株及以上30株以下、竹子20株及以上100株以下等高杆植物或者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堆积、铺垫、填埋三处到四处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30株及以上、竹子100株及以上等高杆植物或者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堆积、铺垫、填埋五处及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烧窑、烧荒或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有烧窑、烧荒或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一处的,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有烧窑、烧荒或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二处到三处的,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烧窑、烧荒或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三处以上的,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危害电力电缆线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裁量阶次: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对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阶次:1.轻微违法行为: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三次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100000千万时以下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三次及以上五次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盗窃电量100000千瓦时及以上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五次及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制造、销售、使用窃电装置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制造窃电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生产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销售窃电装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销售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阶次:

(一)对制造窃电装置的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对生产窃电装置货值一万元及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对生产窃电装置货值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对生产窃电装置货值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对生产窃电装置货值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窃电装置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销售窃电装置的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对销售窃电装置货值一万元及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对销售窃电装置货值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对生产窃电装置货值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对生产窃电装置货值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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